2018/5/9 14:30:20 来稿部门:招生就业处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实训基地补助、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每年按规定将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财政部门复审,形成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已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支出按“共管账户”规定执行。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用于非人员性支出的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包括九个附件,各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各附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6年4月29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琼财社〔2006〕495号文件印发的《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⒈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⒉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⒊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⒋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⒍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办法
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办法
⒏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资金奖励补贴办法
⒐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7/201001/t20100119_408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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