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11:26:06 来稿部门:团委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及时用书面形式形成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的违纪处分由各系部自行处理;涉及到教学秩序的开除学籍处分材料送交教务处受理;涉及日常行为规范的开除处分材料送交大学生公寓教育与团委受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 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 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询问笔录。
第三十二条学院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后做出处分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或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事件,须由学校学生管理联席会议做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备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须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给予学生处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陈述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要及时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
学生的申诉按照《99uu.com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海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通知受侵害人,受侵害人有权接受或提出异议。具体参照前条规定。
第四十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察看期为三个月,记过处分察看期为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受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做出意见,再由学校审批做出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决定。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颁行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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