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10:59:29 来稿部门:团委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干扰、阻碍教职员工或学生干部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早读、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故旷课者(含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旷课满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满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满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满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满50学时或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等,一经发现,没收器具等物品,并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视情节、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夜不归宿达两次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达三次者,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依次累加;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破坏公共卫生,喂养狗、猫等宠物,不按要求整理内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不服从管理,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宿舍管理工作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十四)因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失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须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严禁酗酒,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十七条严禁在校内外(含实习地)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三人及三人以上打架斗殴者)
1.唆使策划他人打架者、纠集两人以上打群架者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肇事者动手打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肇事者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持械,尤其是管制刀具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至他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打架事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伪证者:
1.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性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 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 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 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参照本条(一)至(五)款的规定加重处分;
(七) 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经赔偿后,酌情给予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 偷盗或冒领
1.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500元之间(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成团伙作案,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信息,制造作案机会以及作伪证的,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6.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窝赃、销赃、购赃
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根据赃物的价值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收购赃物或者来路不明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赃物和物品价值酌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 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加重给予处分。
(四) 非法侵占、侵害
1.拾物不还视其数额与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私改票证、虚报冒领、截留公款公物以及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单位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以上处分;
3.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非法占有、转卖、盗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劳动成果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诈骗、敲诈勒索
1.经公安机关认定,属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价值在400元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400元元或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弄虚造假及其它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填写、涂改、篡改、使用内容虚假的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 偷盖公章或冒充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四)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证,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藏匿观看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 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视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1.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五条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 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公然辱骂、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私自撕毁公告、通知、通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优优99uu娱乐大厅 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经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可以比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