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10:51:31 来稿部门:团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与成长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99uu.com 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或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并有积极悔改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对于受处分者,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取消当学年参加评奖评优和接受资助的资格;取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资格;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
(二)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三)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情节严重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损坏和破坏公物、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五)因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书和证章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承担医疗、医药费和其他连带费用;
(七)因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在获得毕业证就业、报考本科生、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后果自负;
(八)对其它本条例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以参照相似条款附加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