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10:33:59 来稿部门:团委
第一条为了表彰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毕业生,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上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数量为现有毕业生总数的15%,由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各系(部)审查、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结果确定之前,在班级、系(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品德优秀,作风朴实,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综合测评必须每年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居前20%,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顶岗实(习)训成绩为优秀,体能测试合格;
3.通过国家英语应用能力B级以上考试、计算机一级考试;
4.考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正规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大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6.满足以上条件,且满足以下任何一条者可优先获得推荐资格:
(1)获得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2)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3)参加团中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中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者。
第五条表彰奖励
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给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所发与此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