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5 16:01:11 来稿部门:团委
为规范管理我院的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有效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切实保证学生励志奖学金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助办(2012)2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评选金额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5.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旷课、旷操、迟到和院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6.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7.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前10%以内;
8. 必须上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被确定为贫困生、家庭困难的学生;
9.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备注: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均不得有补考现象。
四、评选程序
1.提交材料
①申请学生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②《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③申请书;
④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材料。
2.评审组织机构及具体工作
①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成员。
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的认定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团委负责人、辅导老师、4-6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
3.评选公示及上报工作
①认定评议小组根据上述表格,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家庭经济情况等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本系的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学生资格,上报院认定工作组予以审核。如审核无异议后公示5个工作日。
②学院资助管理机构汇总本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基础上,提出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学生正式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
③公示无异议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海南省 年度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学生名单备案表》报送至省教育厅。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经过各项工作审查合格后,由学生工作处上报省后勤资助办,由学院财务处造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直接打入评上的学生帐户。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