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4 15:38:01 来稿部门:人事处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42202002.doc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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