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1 15:31:07 来稿部门:人事处
琼人劳保专[2006]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42202002.doc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上一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